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NDV-113-消債清-69-20241011-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郭儒欽 代 理 人 許哲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清算程序費用新臺幣9,000元 ,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繳清 算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其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