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NDV-113-消債清-79-20250113-2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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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王品心即王麗珠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清算程序費用新臺幣3,500元 ;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本院認有命聲請人預納清算程序 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聲請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清算程序費用。又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清算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