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NDV-113-消債清-92-20241111-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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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趙淑美 代 理 人 李正良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清算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 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清算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經本院調查後,認有命聲請人預 納清算程序費用之必要,爰斟酌關係人人數及事件之繁簡程度,限期命聲請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清算程序費用,如逾期未預納,即駁回聲請人清算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安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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