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NDV-113-消債聲-52-20241014-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雅卿 代 理 人 楊珮如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吳雅卿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清算程序終結後,經本院以11 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5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 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5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屬實,堪信為真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之前開法律規定,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