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NDV-113-消債聲-73-20241129-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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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73號 債 務 人 柯金長 代 理 人 林志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以113年度消債 職聲免字第52號裁定「不予免責」,該案於113年10月28日確定,業經本院調取卷宗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係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而非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復權,與法不符,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