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NDV-113-消債聲-76-20241219-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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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鄭慧品 代 理 人 張喬婷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鄭慧品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 、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日前收受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 第61號免責裁定之確定證明書,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已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 職聲免字第61號裁定免責,而該裁定業於113年11月19日確定,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1號卷宗查閱無誤。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參照上開法律規定,核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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