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NDV-113-監宣-471-20241101-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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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471號 聲 請 人 甲○○ 住臺南市○市區○○里000號 代 理 人 張琳婕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乙○○○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乙○○○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民 國113年10月26日死亡乙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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