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08-19
案號
TNDV-113-監宣-481-20240819-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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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481號 聲 請 人 鄭○生 住○○市○區○○街00號 相 對 人 鄭○分 關 係 人 鄭○分 鄭○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鄭○分(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鄭○分(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鄭○分之監護人。 三、指定鄭○益(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妹鄭○分於民國113年5月21日 因失智症,伴有行為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之規定,聲請對鄭○分為監護宣告,並選定鄭○分之妹鄭○分為鄭○分之監護人,及指定鄭○分之弟鄭○益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鄭○分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鄭○分為 監護人,及指定鄭○益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 1.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親屬會議同意書。 2.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 本。3.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司法精神鑑定報告書。 (二)查鄭○分腦部功能不佳,與其先天上發育問題有關,醫療改 善有限,而隨著年紀自然老化,可知被鑑定人認知功能在將來只有可能更惡化,而無法治癒。鄭○分表達意思之能力、處分其財產之能力等方面皆喪失,而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亦達喪失之程度,准依聲請對鄭○分為監護之宣告,並參酌親屬會議之意見,認選定鄭○分之妹鄭○分為鄭○分之監護人,符合鄭○分之最佳利益,另指定鄭○分之弟鄭○益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