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NDV-113-監宣-600-20241126-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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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600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住雲林縣○○市○○路0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丙○○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丙○○(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丙○○之監護人。 三、指定丁○○(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丙○○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丙○○之配偶,丙○○因右側中大 腦動脈梗塞、水腦症等,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聲請人為此爰聲請本院對丙○○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丙○○之監護人,及指定聲請人與丙○○所生之長子丁○○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丙○○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甲 ○○為監護人,及指定丁○○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     ⒈聲請人之陳述。     ⒉戶籍謄本。     ⒊丙○○之診斷證明書影本、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     ⒋親屬系統表。     ⒌會議紀錄。     ⒍印鑑證明。     ⒎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附設仁馨醫院精神 鑑定報告書。  (二)丙○○為腦病變患者,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 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 丙○○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甲○○為受監護宣告 人丙○○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丙○○之最佳利益, 另指定丁○○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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