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NDV-113-監宣-705-20241018-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705號 聲 請 人 乙○○ 住臺南市○市區○○000號之3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親甲○○前經鈞院於民國113 年7月22日以113年度監宣字第472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受監護宣告人甲○○之父親卯○○於113年5月17日過世,遺有附表所示之遺產,全體繼承人願協議分割遺產,並已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及方案,認係利益受監護宣告人甲○○,爰聲請許可處分如附表所示之財產等語。 二、按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 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民法第1099條第1項、第1099條之1定有明文。又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13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之父親甲○○前經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472號裁定宣 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業經本院調閱前開案卷核閱綦詳。又聲請人主張受監護宣告人甲○○之父親卯○○於113年5月17日過世,遺有附表所示之遺產由受監護宣告人甲○○、己○○、庚○○、辛○○共同繼承,應繼分各為4分之1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郵政存簿影本、郵政定期儲金存單影本、遺產分割協議書在卷可稽,堪可採信。 (二)惟經本院調閱上開監護宣告案卷,查無監護人即聲請人已 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向本院陳報受監護宣告人甲○○之財產清冊之資料,則揆諸前開條文規定,監護人就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是以,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附表: 編號 種類 標 的 權利範圍 核定價額 1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5 598,320元 2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12,600元 3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全部 1,328,400元 4 房屋 臺南市○○區○○00號 全部 10,400元 5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官田隆田郵局:224元 6 存款 臺南市官田農會官田辦事處:2,000,000元 7 存款 臺南市官田農會官田辦事處:2,000,000元 8 存款 臺南市官田農會官田辦事處:1,000,000元 9 存款 臺南市官田農會官田辦事處:1,907,912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