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NDV-113-監宣-707-20241230-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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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707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住○○市○○區○○路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丙○○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丙○○(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丁○○○(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丙○○之監護人。 三、指定甲○○(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丙○○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丙○○之弟弟,丙○○因重度身心 障礙,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聲請人為此爰聲請本院對丙○○為監護宣告,並選定丙○○之母親丁○○○為丙○○之監護人,及指定聲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丙○○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丁○○○為 監護人,及指定聲請人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     ⒈聲請人之陳述。     ⒉戶籍謄本。     ⒊親屬系統表。     ⒋同意書。     ⒌印鑑證明。     ⒍丙○○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⒎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附設仁馨醫院鑑定 報告。  (二)丙○○為重度智能障礙患者,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准依聲請人之 聲請對丙○○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丁○○○為受監護宣 告人丙○○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 指定聲請人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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