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NDV-113-監宣-714-20241112-2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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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714號 聲 請 人 黃秋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黃顏素鑾」之記載, 應更正為「黃顏素鸞」。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