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NDV-113-監宣-730-20250221-2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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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73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乙○B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 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乙○A」之記載,應更正為「乙○B」。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   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   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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