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NDV-113-監宣-730-20250221-2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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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73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乙○B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 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乙○A」之記載,應更正為「乙○B」。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 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 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