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NDV-113-監宣-749-20241230-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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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74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乙○○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乙○○(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乙○○之監護人。 三、指定丙○○(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乙○○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乙○○之長子,乙○○因罹患失智 症,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聲請人為此爰聲請本院對乙○○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乙○○之監護人,及指定乙○○之次子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乙○○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甲 ○○為監護人,及指定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 ⒈聲請人之陳述。 ⒉戶籍謄本。 ⒊親屬系統表。 ⒋親屬會議同意書。 ⒌監護宣告事件同意書。 ⒍印鑑證明。 ⒎乙○○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⒏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附設仁馨醫院精神 鑑定報告書。 (二)乙○○為失智患者,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 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乙 ○○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甲○○為受監護宣告人 乙○○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乙○○之最佳利益,另 指定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