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NDV-113-監宣-773-20241128-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773號 聲 請 人 黃中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黃炎山(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黃中傑(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三、指定黃中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黃炎山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黃炎山之子,黃炎山因罹患失 智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人爰依法聲請對黃炎山為監護之宣告,並請求選任聲請人擔任黃炎山之監護人,指定黃中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黃炎山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黃中傑 為監護人,併指定黃中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   ⒈聲請人之陳述。   ⒉戶籍謄本。   ⒊親等關聯查詢單   ⒋診斷證明書。   ⒌同意書。   ⒍本院囑託鑑定人即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南仁愛之家附設 仁馨醫院施仁雄醫師所提之精神鑑定報告書。 (二)黃炎山為一位失智患者,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 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黃炎山為監護之宣告。爰選定聲請人黃中傑為受監護宣告人黃炎山之監護人,併指定黃中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認符合受監護宣告人黃炎山之最佳利益。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附註: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 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 報法院。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