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NDV-113-監宣-809-20241129-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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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80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乙○○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陳報可鑑定乙○○ 精神或心智狀況之鑑定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監護之宣告, 非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家事事件法第16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由此可知,鑑定乃監護宣告事件之法定要件,並需當事人協同踐行之。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而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乙○○為監護宣告,惟聲請人並 未陳明究竟由何鑑定人進行鑑定。為順利本件程序之進行,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陳報可鑑定精神或心智狀況之鑑定人(須為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逾期仍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