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NDV-113-監宣-839-20250227-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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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839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丁○○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乙○○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乙○○(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乙○○之監護人。 三、指定丙○○(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乙○○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乙○○之弟弟,乙○○因罹患妄想 型思覺失調症,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聲請人為此爰聲請本院對乙○○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乙○○之監護人,及指定乙○○之哥哥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乙○○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甲 ○○為監護人,及指定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 ⒈聲請人之陳述。 ⒉戶籍謄本。 ⒊親屬系統表。 ⒋同意書。 ⒌印鑑證明。 ⒍乙○○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診斷證明書影本 。 ⒎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附設仁馨醫院鑑定 報告。 (二)乙○○為慢性化思覺失調症患者,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 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准依聲請 人之聲請對乙○○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甲○○為 受監護宣告人乙○○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乙○○之 最佳利益,另指定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