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NDV-113-監宣-852-20250124-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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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852號 聲 請 人 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A02之財產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胞妹A02前經本院以民國113年度監 宣字第219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為支付受監護宣告之人A02之療養及生活費用,爰依法聲請准許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A02處分其名下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171.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1分之11,下稱系爭土地)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曾於113年11月8日向本院聲請許可聲請人代理 受監護宣告之人A02處分系爭土地,嗣經本院於113年12月12日以113年度監宣字第777號裁定准予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該裁定業於114年1月9日確定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3年度監宣字第777號案卷核閱無誤,聲請人重複提起本件聲請自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 第21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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