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NDV-113-監宣-891-20250214-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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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891號 聲 請 人 江○均 相 對 人 江○長 關 係 人 江蔡○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江○長(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江○均(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 三、指定江蔡○鳳(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江○長於民國113年1月21日 因車禍致行動、語言、記憶力受損失能,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之規定,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江○長之配偶江蔡○鳳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 為監護人,及指定江蔡○鳳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 1.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親屬會議同意書。 2.台南市立醫院(委託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經營)診斷證明書、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3.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司法精神鑑定報告書。 (二)查相對人因完全無法與人溝通、完全無法理解他人所欲表達 之意思,而完全喪失處分其財產之能力,其認識及預見其行為在法律上可能發生如何效果之能力,亦已完全喪失,且恢復困難,准依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參酌親屬會議之意見,認選定其長女即聲請人為其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其配偶江蔡○鳳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