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NDV-113-監宣-893-20250124-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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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893號 聲 請 人 A02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A03之財產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許可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A03(女,民國00年0月0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處分其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A03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A03前經本院以民國113年度監宣 字第450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A03之次女A04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受監護宣告之人A03長期臥床於安養院,已無現金、存款,為支付受監護宣告之人A03之生活、看護、醫療等費用,需出售受監護宣告之人A03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爰提出本件聲請,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 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之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之母A03前經本院以113年度監宣字第450號裁 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擔任A03之監護人,及指定A03之次女A04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聲請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A03之戶籍謄本各1份在卷可按,堪以認定。又聲請人主張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受監護宣告之人A03所有乙節,亦據聲請人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6份附卷為憑,堪可採信。 (二)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之人A03經醫師診斷係因另一身體病 況引起之認知障礙症患者,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堪認受監護宣告之人A03有醫療及照護相關費用支出之需求,基於受監護宣告之人A03之利益,聲請人實有處分A03名下財產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A03處分其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聲請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的 1 臺南市○○區○○段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00○0號,權利範圍3分之1)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623.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分之1)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058.2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分之1) 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575.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分之1) 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5,211.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160分之49) 6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35.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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