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NDV-113-監宣-896-20250113-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896號 聲 請 人 王琼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汪秀月(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王琼玉(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三、指定王傅民(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汪秀月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汪秀月之女,汪秀月因心肌梗 塞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人爰依法聲請對汪秀月為監護之宣告,並請求選任聲請人擔任汪秀月之監護人,指定王傅民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汪秀月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王琼玉 為監護人,併指定王傅民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   ⒈聲請人之陳述。   ⒉戶籍謄本。   ⒊親屬系統表及親等關聯查詢單。   ⒋親屬會議同意書。   ⒌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⒍本院囑託鑑定人即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南仁愛之家附設 仁馨醫院施仁雄醫師所提之精神鑑定報告書。 (二)汪秀月為一位腦病變患者,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 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汪秀月為監護之宣告。爰選定聲請人王琼玉為受監護宣告人汪秀月之監護人,併指定王傅民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認符合受監護宣告人汪秀月之最佳利益。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附註: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 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 報法院。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