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NDV-113-監宣-908-20250123-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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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90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乙○○○處分(變賣)受監護宣告人 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人乙○○○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453號裁定,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 告人乙○○○之監護人,選定丁○○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受監護宣告人乙○○○原居住於○○護理之家,生活起居皆由護理之家處理,惟受監護宣告人乙○○○於民國113年4月1日因左側股骨粗隆間骨折開刀住院,期間支出住院及門診費用,除健保給付外,須自費新臺幣(下同)85,450元,截至113年12月4日止,受監護宣告人乙○○○活期存款僅餘1,139,142元,且其中113年8月19日由○○○○保險公司匯款1,026,869元係被繼承人亡故後,依受益人身份領取之保險金。受監護宣告人乙○○○出院後因行動不便,須專人全天照護,每月須支付看護薪資約22,242元,如後續狀況好轉,會返回護理之家居住,每月須負擔護理之家費用及醫療費用等長期累積所費不貲,受監護宣告人乙○○○之存款顯已不足以支應後續開支,聲請人及其他親屬亦無力負擔,且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受監護宣告人乙○○○與丙○○共同所有,也是要出售予丙○○,系爭不動產現由丙○○居住使用,受監護宣告人乙○○○於繼承取得系爭不動產前即未曾居住,故不會有出售系爭不動產後致受監護宣告人乙○○○無家可歸之情況,聲請人考量後續受監護宣告人乙○○○安養費用及給予丙○○居住之保障,為受監護宣告人乙○○○之利益,聲請裁定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陳顏金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供其照護及生活上所需。 (二)爰依民法第1101條第1、2項規定,請求准予聲請人處分受 監護宣告人乙○○○所有附表所示之財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代理受   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   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   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   、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   01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準用於成   年人之監護。 三、經查: (一)聲請人之母親乙○○○前經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453號裁定 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丁○○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且聲請人已於113年8月2日向本院陳報其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丁○○開具之受監護宣告人乙○○○財產清冊等情,業經本院調閱前開案卷核閱綦詳。又聲請人主張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係受監護宣告人乙○○○所有一節,亦據其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房屋稅繳納證明書(上均影本)為證,堪可採信。 (二)再依聲請人所提出前開財產清冊,受監護宣告人乙○○○現 金存款已所剩無幾,應確有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乙○○○之不動產,並以變賣所得價金支應受監護宣告人乙○○○日常醫療、生活費用之必要。又經本院函請關係人即受監護宣告人乙○○○其餘子女即關係人丁○○、己○○、庚○○於文到後5日內對本件聲請表示意見,其等逾期未具狀為反對之表示。再審酌依聲請人所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聲請人談定出售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價格為新臺幣(下同)4百萬元,未低於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應無不利於受監護宣告人乙○○○之情形,又聲請人處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得價款目的為支應受監護宣告人乙○○○之醫療、生活費用,可認係為受監護宣告人乙○○○之利益,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附表: 編號 種類 不  動  產  標  的 權利範圍 公告現值/課稅現值  1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32/20000 510,121元  2 建物 臺南市○區○○○段00000○號(建物門牌: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0樓之0)  1/2 461,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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