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宣告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NDV-113-破-5-20241029-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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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5號 抗 告 人 黃和浚 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列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13 年10月4日所為裁定提出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抗告費1,000,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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