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宣告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NDV-113-破-6-2025031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6號 聲 請 人 陳芸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迄未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 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依構成破產財團 之財產價額計徵裁判費。本件以聲請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所載財產價額估算,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 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 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