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NDV-113-簡上附民移簡-72-20241127-1

字號

簡上附民移簡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72號 原 告 賴美足 被 告 吳俊弦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於刑事第二審程序(11 3年度金簡上字第4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 定移送前來(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8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 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985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4月15日至4月18日前之某日, 在臺南市○○區○○○路000號之家樂福內,將其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等物,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身分不詳成年人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開帳戶資料,即於112年4月18日20時30分許,佯稱為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與原告聯繫,並以蝦皮購物網站需金融認證為由誆騙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於112年4月18日20時53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49,985元至系爭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致原告受有財產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49,985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對刑事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不爭執,但希望能賠 少一點,因為我也是被騙的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予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言。 (二)原告主張被告上揭提供系爭帳戶幫助詐欺及洗錢行為之事實 ,為被告所不爭執,被告業經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4號刑事判決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4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原告因詐欺集團成員施以詐術,以致陷於錯誤,匯款至系爭帳戶,因而受有49,985元之財產上損害,且該損害係因被告提供系爭帳戶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對原告施以詐欺行為所致,其間之因果關係具有共同關聯性,是被告雖僅有提供銀行帳戶之幫助行為,非實際對原告施以詐術或提領款項之人,然其為幫助人,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幫助人視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被告自應與詐欺集團成員對原告所受損害49,985元負連帶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9,985元,洵為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9,985 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3年3月29日(見附民卷第13頁本院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惟本件原告係於刑 事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後,應行民事第二審程序,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未逾150萬元,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經本院判決宣示或公告後即為確定,無宣告假執行之必要,是原告假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仁勇                   法 官 王鍾湄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