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NDV-113-簡上附民移簡-75-20241218-1
字號
簡上附民移簡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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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75號 原 告 楊雅君 被 告 董瀚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違反洗錢防制 法等刑事案件(112年度金簡上字第87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0號)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萬元。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能預見將自己之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被他人利 用從事財產犯罪,且足以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仍基於洗錢及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5月24日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與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取得被告之中信帳戶之提款卡等物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詐騙時間、詐騙方式詐騙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依指示匯款新臺幣(下同)14萬元至被告之中信帳戶,旋遭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匯一空,而掩飾該等詐欺犯罪所得之金錢去向,致原告受有財產上之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前揭事實;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63條,再準用同條第280條第3項規定,復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且被告因前揭行為涉嫌之犯罪,經本院刑事庭審理結果,認為被告前揭行為,係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又被告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乃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處斷,乃於112年4月27日,以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7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嗣被告提起上訴又撤回上訴而告確定在案,有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71號刑事判決在卷可按,故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堪信為真正。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自由權,係指身體及精神活動,不受他人不法干涉之權利;而詐欺乃侵害他人意思決定之自由,應屬自由權之侵害。次按,民法第185條第2項所稱幫助人,係指以積極的或消極的行為,就共同行為人之侵權行為加以助力,使其易於實施者而言(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514號判決參照)。再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3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所為前開詐欺行為,乃故意不法侵害原告意思決定之自由,致原告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揆之前揭說明,對於原告因此所受財產上之損害,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被告以前揭方式,以積極行為,就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之詐欺行為加以助力,使前揭詐欺集團成員易於實施詐欺行為,應為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不法侵害原告自由權行為之幫助人,揆諸前揭說明,對於原告所受之損害,自應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連帶負賠償責任。準此,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連帶債務人之一人即被告賠償其所受之損害14萬元,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陳,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14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判決雖為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惟因本判決不得上訴至最高法院,於本院判決宣示時,即告確定而有執行力,並無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必要,爰不為假執行宣告之諭知。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淑儀 法 官 盧亨龍 法 官 吳金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附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1 楊雅君 111年4月20日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臉書社團結識楊雅君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渠佯稱:可透過東森娛樂傳媒網站賺錢云云,致渠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1年5月26日 9時43分 1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