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NDV-113-簡上-124-20250324-2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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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張嘉興 法定代理人 張美茵 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 葉冠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3年12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中關於「餘由被上訴人負擔」之 記載,應更正為「餘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張玉萱 法官 陳品謙 法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