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NDV-113-簡上-186-20241024-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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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86號 上 訴 人 吳李寶雲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被 上訴 人 吳玉虎 訴訟代理人 鄭嘉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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