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NDV-113-簡上-189-20250108-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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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角地怜香 訴訟代理人 彭首席律師 被上訴人 吳鍵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714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兩造原為夫妻關係,於民國109年12月11 日離婚。被上訴人於兩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投資巨衡企業社之合夥事業,向上訴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下稱系爭款項),上訴人依被上訴人指示,於108年3月20日匯款35萬元至巨衡企業社設於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大灣分社、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巨衡企業社帳戶),另交付現金15萬元予被上訴人。惟被上訴人迄未清償系爭款項,爰以起訴狀之送達為催告返還借款之意思表示,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清償。並於原審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兩造原為夫妻關係,金錢由上訴人管理,上 訴人提出兩造LINE對話內容是被上訴人請上訴人將款項匯入系爭巨衡企業社帳戶,兩造間並沒有消費借貸之合意,上訴人除匯入系爭巨衡企業社帳戶35萬元外,被上訴人否認上訴人另有交付15萬元現款,上訴人應就兩造間有借貸合意及金錢交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於原審聲明:上訴人之訴駁回。 三、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起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 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公司應給付上訴人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及爭執事項 ㈠不爭執事項: 1.上訴人於108年3月20日匯款35萬元至巨衡企業社設於臺南第 三信用合作社大灣分社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被上訴人於108年3月23日簽訂巨衡企業社合夥契約書,約定 現金出資50萬元。 3.兩造有如附件所示之Line對話內容。 4.被上訴人已取回入股巨衡企業社之50萬元股金。 ㈡爭執事項: 1.上訴人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50萬元,有 無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金錢消費借貸為契約之一種,須當事人間互相表示借貸之 意思一致,且貸與人將金錢之所有權移轉於借用人,始生效力。又交付金錢之原因甚多,金錢之交付並不當然成立消費借貸契約。故當事人主張金錢消費借貸契約存在,應就借貸意思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其僅證明金錢之交付,未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金錢借貸契約存在(最高法院108年度台簡上字第13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070號判決參照)。又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仍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之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91號判決參照)。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為投資巨衡企業社,向上訴人借款50萬元,上訴人依被上訴人指示將35萬元匯入系爭巨衡企業社帳戶,另交付現金15萬元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迄今仍未清償該50萬元借款等情,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開情置辯,依前開說明,應由上訴人就兩造間具有借貸合意及交付借款之有利於己事實,先負舉證之責。 ㈡上訴人主張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 、合夥契約書、匯款回條(見112年度南司簡調字第1226號卷第15-31頁),及證人吳蕙瑜、鄭順文之證述為證。經查: 1.依上訴人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顯示,兩造間於108年1月 至同年4月間,曾有附件編號1至3、編號5之對話,惟綜合該對話訊息,僅知被上訴人為投資系爭巨衡企業社,曾委請上訴人匯款或提領現款,但兩造均未提及該匯款或現款係上訴人貸與被上訴人之相關對話訊息。至於,上訴人另主張編號4之Line訊息,即有要求被上訴人清償借款之意,被上訴人接收該訊息後,並無否定之回應,足證兩造間有借貸之合意云云。惟查,上訴人於傳遞上開訊息時,亦未表明系爭款項為其貸與被上訴人之款項,且被上訴人接收上訴人上開Line訊息後,兩造曾以語音通話2次,是依附件編號5所示Line對話內容仍不能證明兩造間具有借款合意之共識。再者,綜合觀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內容,上訴人均未曾表示匯入系爭巨衡企業社帳戶款項及提領現款,係屬上訴人貸與被上訴人之款項,而被上訴人亦無承認系爭款項為其借貸之語,自難依附件所示Line對話紀錄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 2.次查,依證人吳蕙瑜於原審證述:我是鄭順文的配偶,但我 不參與他生意上的事情,我知道兩造是夫妻,我是他們夫妻的朋友,偶爾會一起出去玩,我有聽過被上訴人要投資系爭合夥契約,但沒有聽說過被上訴人出資額要跟上訴人借或上訴人要先替被上訴人給付出資額等語;及證人鄭順文於原審證述:我知道匯至系爭巨衡企業社帳戶之35萬元,是被上訴人合夥出資的一部份,但我不知道為什麼是上訴人匯錢,差額15萬元有補足,但是什麼時候及用什麼方式補足,我已經忘記了。我知道兩造是夫妻,但我沒有跟被上訴人聊過他合夥投資的資金來源,也沒有聽兩造說過出資額是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借款或是上訴人先幫被上訴人給付等語(見原審卷第84-86頁、第88-91頁),及上訴人提出合夥契約書、匯款回條,均僅能證明被上訴人投資巨衡企業社50萬元,其中35萬元係由上訴人匯入系爭巨衡企業社帳戶,其餘15萬元投資款其後亦有補足之事實,然揆諸首開說明,金錢取得與交付之原因甚多,非僅限於消費貸借,是單憑上開事實,尚不足證明兩造間存有50萬元消費借貸之合意。此外,上訴人亦未能舉證證明除35萬元匯款外,另有交付被上訴人現金15萬元之事實,則其依消費借貸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返還50萬元借款及利息,即屬無據,並無可採。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所提出之證據,並無法證明兩造有借貸意 思表示合致,及交付50萬元借款之事實。從而,上訴人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返還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丁婉容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附件 ┌──┬───────┬───────────────────┐ │編號│ 通訊時間 │Line對話內容 │ ├──┼───────┼───────────────────┤ │1 │108年3月18日 │被上訴人:我知道妳不想理我,我還是 要通│ │ │ │知妳投資的錢要麻煩妳幫忙匯一下。 │ │ │ │上訴人:下禮拜,我明天沒時間。 │ │ │ │被上訴人:謝謝。 │ │ │ │上訴人:請問幾點下班。 │ │ │ │被上訴人:要下班了,我放在家裡,去 家裡│ │ │ │拿。 │ │ │ │上訴人:明拿。 │ │ │ │被上訴人:好,保單順便帶出來,我去 改一│ │ │ │改。到家。 │ │ │ │被上訴人:那明天會匯錢嗎? │ │ │ │上訴人:明天會找時間匯。在問嗎? │ │ │ │被上訴人:好。謝謝。沒。 │ │ │ │上訴人:我要跑兩間。 │ │ │ │被上訴人:我跟他們說星期二會匯。如 果有│ │ │ │事不能匯要先跟他們講一下。 │ │ │ │上訴人:不是有說了禮拜二或三嗎? │ │ │ │被上訴人:恩。妳知道帳戶嗎? │ │ │ │上訴人:不知道。 │ │ │ │被上訴人:(傳系爭巨衡企業社帳戶封 面照│ │ │ │片) │ ├──┼───────┼───────────────────┤ │2 │108年3月21日 │被上訴人:今天有時間匯嗎? │ │ │ │上訴人:我來不及,我在開會,我今天 下班│ │ │ │會先去轉5萬,剩10萬明天轉ok?因為非 約 │ │ │ │定有上限。什麼時候簽約?可以媽可以 媽可│ │ │ │以嗎?到底是怎樣?有要回嗎?不然你 就跟│ │ │ │妳家先借錢轉給他。 │ │ │ │被上訴人:我被許總叫去,你領現金我 拿給│ │ │ │阿發,我被妳罵很應該。 │ │ │ │上訴人:我沒有罵你,我也很煩。 │ │ │ │被上訴人:我不是故意不接。 │ │ │ │上訴人:我沒辦法出去,我隔壁的不做 。 │ │ │ │被上訴人:妳領現金。 │ │ │ │上訴人:又沒來上班。 │ │ │ │被上訴人:不用再往外跑。 │ │ │ │上訴人:功作(按應為工作)又沒交接 ,整│ │ │ │個一團亂,董(按應為懂)嗎? │ │ │ │被上訴人:恩。對不起。 │ │ │ │上訴人:我已經要發瘋了,我這幾天都 很晚│ │ │ │下班,社長又來,我領給你,但今天沒 辦法│ │ │ │領完。 │ │ │ │被上訴人:好,能多少就多少。 │ │ │ │上訴人:不然看你跟誰先轉。 │ │ │ │被上訴人:我明天全拿給阿發就好。 │ │ │ │上訴人:再轉還。 │ │ │ │被上訴人:我跟他講了,直接拿現金, 不轉│ │ │ │了。 │ │ │ │上訴人:我可以ATM轉帳,但我要分多次 。 │ │ │ │被上訴人:直接領了。 │ │ │ │上訴人:禮拜天簽?還是什麼時候? │ │ │ │被上訴人:星期六晚上。 │ │ │ │上訴人:(上訴人撥打語音電話) │ ├──┼───────┼───────────────────┤ │3 │108年3月22日 │上訴人:明天提醒我買餅乾,客戶來要 用的│ │ │ │沒了。 │ │ │ │被上訴人:好。你今天大概會幾點下班 ? │ │ │ │上訴人:要等我告一段,怎麼了? │ │ │ │被上訴人:沒,看要大概要約幾點去ㄚ發 那│ │ │ │。 │ │ │ │上訴人:我要下班打給你。 │ │ │ │被上訴人:好。 │ │ │ │上訴人:還是要明天吃飯前拿去? │ │ │ │被上訴人:好。 │ ├──┼───────┼───────────────────┤ │4 │108年4月15日 │上訴人:我非常抱歉,你所投資的金額 裡有│ │ │ │20萬是我先週轉他人,我需要先把這筆 錢拿│ │ │ │去還,我需要將這些事情處理乾淨,麻 煩你│ │ │ │,謝謝。 │ │ │ │被上訴人:(未接來電)你找個地方給我 打個│ │ │ │電話。 │ │ │ │上訴人:有事你請說。 │ │ │ │被上訴人:(撥打語音通話)身份證傳 一下│ │ │ │吧。 │ │ │ │上訴人:(傳被上訴人身份證正反面照 片)│ ├──┼───────┼───────────────────┤ │5 │108年1月2日 │被上訴人:幫我問一下貸款的事,看怎 樣有│ │ │ │辦法再貸100萬,我想這次投資一定要跟 到 │ │ │ │,謝謝妳。 │ │ │ │上訴人:什麼時候要錢? │ │ │ │被上訴人:最晚2月底。 │ │ │ │上訴人:其他人確定都貸的到? │ │ │ │被上訴人:嗯。 │ │ │ │上訴人:2月底就要拿錢出來? │ │ │ │被上訴人:嗯。 │ │ │ │上訴人:嗯。我可以問一下2月底開始? │ │ │ │被上訴人:3月初。 │ │ │ │上訴人:嗯。你遠東付卡那筆要先清掉 ,那│ │ │ │筆卡好幾哥(按應為個)月,個月,她 說會│ │ │ │有影響,要等1/26繳完第三次款之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