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NDV-113-簡上-204-20241225-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204號 上 訴 人 陳百嘉 被上訴人 王幸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5月31日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28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 起上訴,本院於113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2,985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112年2月9日上午8時28    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桂圓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桂圓公司)辦公室內制止上訴人影印文件,雙方因而發    生爭執及拉扯,被上訴人在徒手奪取上訴人所持有之影印    文件過程中,造成上訴人跌倒(下稱系爭事故),致受有    右手背扭傷、右手擦傷(下稱系爭A傷害),及右手尺骨韌    帶扭挫傷、右手腕尺側肌腱炎併右側手腕扭挫傷、腹部鈍    挫傷、右手鈍挫傷、右掌尺側感覺異常、右手腕三角纖維    軟骨複合體損傷等傷害(下稱系爭B傷害)。被上訴人上述    行為,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簡字第3317號刑事簡易判    決認定犯傷害罪確定(下稱系爭刑事案件)。爰依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對系爭事故不爭執,但上訴人因系爭事故 所受傷害僅為系爭A傷害,系爭B傷害與系爭事故無因果關係,系爭刑事案件確定判決亦如此認定;兩造原係桂圓公司同事,從事印刷業,系爭事故發生於000年0月0日,嗣上訴人在112年6月底離職自營印刷業,並以其配偶擔任負責人,上訴人本件主張112年7至9月聘用的搬運臨時工,是幫該印刷公司工作,與系爭事故無關;另上訴人所提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下稱奇美醫院)112年4月10日診斷證明書記載上訴人治療憂鬱症已半年,依此推算,上訴人在111年10月左右即開始治療憂鬱症,故其罹患憂鬱症與112年2月9日發生之系爭事故無關;對上訴人所提洪外科醫院(下稱洪外科)112年2月9日就診醫療費新臺幣(下同)250元不爭執,其餘均否認與系爭事故有因果關係等語置辯。 三、原審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6,250元(含醫藥費用250元 、精神慰撫金6,000元),並駁回上訴人其餘請求。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除援用原審主張及陳述外,並於本院陳稱: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之行為僅造成上訴人受有系爭A傷害,並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6,250元(此部分被上訴人未提起上訴已確定);至於系爭B傷害部分,則以上訴人未能舉證,而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請求。然上訴人除受傷當日到洪外科就診外,受傷後陸續到承德中醫診所、佳暘骨科、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下稱臺南醫院)就診,並經臺南醫院轉診到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成大醫院)住院開刀治療,右手腕不能使力,寫書法、甩手運動都會痛,且因受傷造成睡覺不能右躺,嚴重影響睡眠,加劇憂鬱症。故原審僅判准6,250元,顯然過低等語。並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175,874元(即醫藥費用17,374元、養傷病2個月增加之生活開支80,000元、雇請臨時工司機34,500元、精神賠償44,000元)。被上訴人除援用原審抗辯與理由外,於本院則具狀陳稱:上訴人因系爭事故所造成之傷害僅有系爭A傷害,其他傷害及憂鬱症均屬舊疾,且上訴人自桂圓公司離職後另與其配偶開設加賀印刷社,無論其本身生活費或雇請臨時工替其工作之工資多寡,均與系爭事故無關等語。並聲明:上訴駁回。 四、本件經協商並簡化爭點後,確認兩造不爭執及爭執事項如下 :  ㈠本件不爭執事項:  ⒈上訴人及被上訴人事發時分別係桂圓公司之股東及監察人。  ⒉上訴人於112年2月9日上午8時28分許,在桂圓公司辦公室內 影印文件時遭被上訴人制止,兩造因而發生爭執及拉扯,被上訴人徒手奪取上訴人所持有之影印文件時,上訴人因而跌倒,致受有傷害。被上訴人之上揭行為業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3317號刑事簡易判決認定犯傷害罪,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  ㈡本件爭執事項:  ⒈上訴人主張系爭事故除受有刑事確定判決認定之系爭A傷害外 ,另系爭B傷害及憂鬱症部分,與被上訴人之侵權行為有無因果關係?  ⒉除原審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6,250元外,上訴人主張被 上訴人應再給付175,874元,有無理由? 五、本院判斷之理由:  ㈠上訴人主張除受有刑事確定判決認定之系爭A傷害外,另系爭 B傷害及憂鬱症部分,與被上訴人之侵權行為有無因果關係?  ⒈經查:兩造於112年2月9日在桂圓公司辦公室內,因發生爭執 及拉扯,被上訴人徒手奪取上訴人所持有之影印文件時,上訴人因而跌倒,致受有傷害。被上訴人之上述行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3317號刑事簡易判決認定犯傷害罪,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等情,業經原審依職權調取系爭刑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是被上訴人就上訴人所受系爭A傷害部分,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⒉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至上訴人主張因系爭事故另受有系爭B傷害及憂鬱症部分,則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依上開規定,該部分應由上訴人負舉證責任。上訴人於原審就此固提出承德中醫診所診斷證明書、臺南醫院診斷證明書、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等資料為據。惟查,上揭承德中醫診所診斷證明書記載:「右手尺骨韌帶扭挫傷…舊傷復發持續治療中」等語,顯見上訴人於系爭事故發生前即患有右手尺骨韌帶扭挫傷之舊疾,其前往承德中醫診所就診,是因右手尺骨韌帶扭挫傷之舊傷復發前往治療,與系爭事故無關;而臺南醫院診斷證明書之就診日期為112年3月7日、同年8月24日,距系爭事故發生之112年2月9日已有相當時日,客觀上難以認定與系爭事故有因果關係,且上訴人復於112年3月7日持上開臺南醫院診斷證明書,對被上訴人提起刑事傷害告訴,告訴意旨略以:遭被上訴人於「112年3月6日」在桂圓公司毆打等語,指述遭被上訴人傷害日期,並非系爭事故發生日(112年2月9日),是上訴人所提臺南醫院診斷證明書所記載之「腹部鈍挫傷、右手鈍挫傷、右掌尺側感覺異常」,難認與系爭事故有因果關係;另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則記載上訴人因憂鬱症持續在該院治療,其中112年4月10日診斷證明書載明上訴人「近半年持續就診」等語,足見上訴人早在系爭事故發生前即因憂鬱症長期在奇美醫院接受治療,故其罹患憂鬱症,亦顯與系爭事故無涉。綜上所述,上訴人所受系爭B傷害及憂鬱症,均難認與系爭事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㈡除原審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6,250元外,上訴人主張被 上訴人應再給付175,874元,有無理由?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因系爭事故致受有系爭A傷害乙情,業經認定如前,上訴人雖提出醫療費支出17,624元,然其中僅112年2月9日前赴洪外科就診之醫療費支出與系爭事故有關,其餘芳山復建科、承德中醫診所、臺南醫院、佳暘骨科、奇美醫院、成大醫院之醫療費支出,均難認與系爭事故有因果關係。又上訴人於原審自陳:只有去洪外科就診1次,費用應該是250元等語(見簡字卷第32頁),是上訴人因系爭事故所受系爭A傷害得請求之醫療費用應為250元,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  ⒉又上訴人另主張因系爭事故所受傷害,養傷病2個月增加之生 活開支80,000元、雇請臨時工司機34,500元云云。惟上訴人因系爭事故僅受有系爭A傷害(即右手背扭傷、右手擦傷),當日赴洪外科門診治療後隨即離去,足見受傷情況輕微,難認因系爭A傷害而有休息養病長達2個月之必要。另上訴人所提證明書內容為其所自行書寫,是否屬實尚非無疑,且上載其聘用臨時工之時間為112年7至9月,距系爭事故發生之112年2月9日相隔甚久,而上訴人亦未舉證證明聘用臨時工與系爭事故有關,故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亦屬無據。原審於審酌兩造教育程度、經濟能力、社會地位、系爭事故發生原因,及上訴人所受傷害等一切情狀,判准上訴人請求之精神慰撫金6,000元,亦屬適當。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除原 審判准之6,250元外,應再給付上訴人175,874元,為無理由。從而,原審駁回上訴人逾6,250元部分之請求,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仁勇                    法 官 陳世旻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