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NDV-113-簡上-237-20250113-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37號 上 訴 人 羅崴騰 被上訴人 施孟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新市 簡易庭113年7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13年度新簡字第135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張麗娟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 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葉淑儀                    法 官 伍逸康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