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價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NDV-113-簡上-284-20250311-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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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84號 上 訴 人 吳茂松 吳茂周 視同上訴人 林坤芳 吳龍財 葉玉姬 楊淳豪 楊國楨 楊國平 吳偉傑 林陳金美 林美伶 林春菊 林湄鈞 謝金春 楊子祥 楊茂舜 楊忠賢 楊明勲 楊明三 楊明恕 楊世安 楊世名 林國隆 田奉珠 林建宏 吳孟紘 王金輝 同秋顯即同明通繼承人 同華綉即同明通繼承人 同蘇味即同明通繼承人 劉同美霜即同明通繼承人 楊謝節美即楊戊寅繼承人 楊其芳即楊戊寅繼承人 林坤波 楊盛宏即楊戊寅繼承人 被上訴人 陳美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新市簡易庭 113年9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12年度新簡字第497號)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張麗娟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 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葉淑儀 法 官 伍逸康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