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NDV-113-聲-182-2024101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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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李念慈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112年度聲字第86號裁 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 。但得向所屬法院提出異議。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以抗告不合法而裁定駁回者,準用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6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異議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所為112年度聲字 第8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9月19日以112年度聲字第86號裁定命異議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於112年9月22日送達異議人,惟異議人逾期未補正,本院於112年10月25日以112年度聲字第86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以抗告不合法駁回其抗告,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無訛。是異議人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其抗告自非合法,原裁定以其抗告不合法,駁回其抗告,於法相合。異議人對於原裁定提出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俞亦軒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