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NDV-113-聲-199-2024112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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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施淑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涂家賓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簡上 字第26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 62號民國112年12月19日、113年4月30日準備程序期日、113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期明瞭比對筆錄正確性,爰依上開 規定聲請交付全部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2項本文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爰併予曉示,以促注意遵守。至於聲請人聲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238號偵查案件之電子卷證,因該案卷係審理需要而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承辦股調閱,審理終結即已歸還,非本院職掌之文書,聲請人應自行向該署聲請,併此敘明。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楊亞臻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