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NDV-113-聲-203-2025030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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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蔡明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 電信)間消費訴訟損害賠償事件(112年度南消小字第29號;現改分為113年度再消小更一字第1號)分由王法官審理;聲請人於起訴書已載明戶籍地及工作地等資訊,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法院管轄,承審法官卻逕將本案管轄權轉移出去,顯然是對消費者保護法不夠熟悉,明確造成聲請人實際損失,承審法官對於消費者保護法不夠清楚,無法為消費者保障權益;承審法官明知對方無聲請管轄的權利,卻幫對方查詢許多資料,然後轉移管轄權到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卻沒有看到承審法官為聲請人查詢戶籍地等客觀事實,盡量避免轉移管轄權,使聲請人恐慌要為了幾千元的損失到臺北開庭,承審法官明面上拒絕亞太電信的轉移聲請,暗地裡卻配合亞太電信,沒有做到公平公正的中立立場;綜上,足認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月10日始知悉上情,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二、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 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法官迴避,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或容納一方當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或對他方當事人聲明證據不為調查者,尚難遽指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而得聲請迴避(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號、79年度台抗字第90號、86年度台抗字第265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聲請人固以前詞主張承審法官應予迴避,然聲請法官迴避應 以有特殊情狀(例如:法官對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密切交誼或嫌怨)足認法官為不公平審判為其原因,縱聲請人質疑承審法官因不清楚法律而無法為消費者保障權益,仍不得據以率謂承審法官有為不公平審判之虞;其次,管轄權乃職權調查事項,此與亞太電信有無聲請管轄權利無涉;若亞太電信於本院轄區有分公司存在,則本院就該訴訟案件應有管轄權,故承審法官調閱公司基本資料及分公司基本資料,確認亞太電信於本院轄區無分公司存在,反與亞太電信聲請移轉管轄的立場不符;聲請人將該職權調查解讀為配合亞太電信,似係因調查結果不符合其期待所生誤會,自難據以率認承審法官有為不公平審判之虞。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徐安傑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