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NDV-113-聲-217-2024120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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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彭永和 相 對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供擔保新臺幣153,513元,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0903 號給付票款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3年度補字1208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前,應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只須當事人提起異議之訴,在該異議之訴確定前,法院如認有必要,得依職權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其在當事人願供擔保,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時,法院亦非不得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至該異議之訴實體上有無理由,則非法院於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時應予審酌之事項(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723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以:相對人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 2311號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20903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聲請人之不動產及存款債權。聲請人接獲本票裁定後,主動與相對人協商處理債務,惟相對人遲至1年後才發簡訊通知聲請人車貸未清償完畢,聲請人始知抵押車輛遭相對人以新臺幣(下同)39萬元拍賣取償完畢。聲請人合理懷疑相對人刻意遲延通知拍賣結果,累積貸款高額利息與相關費用,且未扣除聲請人已繳付貸款本息,逕以98萬元債權為拍賣依據,使聲請人權益受損。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為免本案判決確定前,任令相對人繼續強制執行,聲請人受有無法回復之損失,爰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  ㈠相對人於民國113年9月26日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 字第22311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之不動產、郵局存款及保險契約債權,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後,於113年10月4日囑託查封登記及核發扣押命令,聲請人於113年11月4日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明異議,於113年12月2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現由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1208號繫屬中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113年度補字第120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認為真實。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聲請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供擔保請准裁定停止執行,於法即屬有據,自應准許。  ㈡按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 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相對人請求強制執行債權額為本金526,019元,及自112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依此計算至聲請人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之前1日即113年12月1日止,執行債權額為657,913元(計算式:526,019元+131,814元=657,913元),則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即為無法即時利用該款項所生相當於利息之損失,依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較不受利率波動之影響,據以核算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較為客觀及妥適之標準。又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未逾150萬元,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參酌113年4月24日修正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民事第一、二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2年、2年6個月,加計裁判送達、上訴、分案等期間,據此預估聲請人獲准停止執行,致相對人執行延宕期間為4年8月,按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相對人因停止強制執行可能遭受利息損失153,513元【計算式:657,913元×5%×(4年+8月/12月)≒153,513元,元以下4捨5入】,爰酌定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應供擔保之金額如主文所示。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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