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住院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NDV-113-衛-10-2024121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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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衛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 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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