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住院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NDV-113-衛-9-2024120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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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衛字第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 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所準用。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爰   裁定命聲請人於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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