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NDV-113-補-1003-2024101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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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03號 原 告 葉素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斐文等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之價值,及系爭土地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致本院無 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 系爭土地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