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NDV-113-補-1003-20241028-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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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03號 原 告 葉素真 被 告 林斐文 林慧珠 林慧琴 林斐章 林斐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面積為154.31平方公尺(計算式詳如附表)之部 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院卷第111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42,250元【計算式:154.31平方公尺 17,123元/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642,2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附表: 編號 合併前土地標示 請求移轉之面積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10.63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6.33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7.35 合計 154.31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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