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NDV-113-補-1004-2024100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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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04號 原 告 林牧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569 ,22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61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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