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NDV-113-補-1006-2024101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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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06號 原 告 劉佩玲 訴訟代理人 王瀚誼律師 楊芝庭律師 魏韻儒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李婉瑜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 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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