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NDV-113-補-1012-2024103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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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12號 原 告 李正男 被 告 樂瑞仁 林李春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萬4,342元【計算 式:土地公告現值3萬2,800元/平方公尺×原告主張占用土地面積 (0.908+10.2)平方公尺=36萬4,342元;加計5年×每年租金(2+ 5)萬元=35萬元;合計71萬4,3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又原告前曾向本院聲請調解而不成立( 本院113年度南司簡調字第728號),並於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提 起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扣除原告前 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6,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