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NDV-113-補-1015-2024101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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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15號 原 告 王雅芳 被 告 楊永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關於返還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八樓之 7房屋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7,000元;訴 之聲明第二項關於給付租金、管理費及違約金部分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111,708元;訴之聲明第三項關於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 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97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