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土地等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NDV-113-補-1019-202410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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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19號 原 告 林志龍 被 告 許霹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 元(即原告主張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 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路0段000號房屋,權利範圍5 分之1之買賣金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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