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NDV-113-補-1022-2024102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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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2號 原 告 何春福即日發農業資材行 訴訟代理人 黃暘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春生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6,3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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