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NDV-113-補-1024-2024102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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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4號 原 告 黃崇斌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被 告 弘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燕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3,5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萬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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