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等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NDV-113-補-1029-2024101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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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9號 原 告 李麗如即李麗如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謝建弘律師 陳冠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農業局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389,546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82,63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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