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NDV-113-補-1035-2024102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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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35號 原 告 蘇黃寶燕 訴訟代理人 蘇清田 被 告 蘇信章 蘇麗玲 蘇梅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7,509元(計算式詳 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 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表: 編號 土 地 公告現值 (新臺幣) 土地面積 (㎡) 權利範圍 土地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90元 6088.58 4分之1 745,851元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90元 258.43 4分之1 31,658元 總計:777,5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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