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NDV-113-補-1037-2024102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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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37號 原 告 顏秀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世欽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9, 900元【計算式:(35,500元×83平方公尺×1/4)+(房屋現值133 ,100元×1/4)=769,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佩霖